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报社与被告某某信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报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北京**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某**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某市某某院与吕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某软件公司与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某报社与某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某科技(北**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美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邢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