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美品(厦门**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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