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汤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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