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与被告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某某知识产权代理(上**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某创意(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某**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季*与上海某音像制品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某创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某**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某创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某知识产权代理(上**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网信息**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