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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知识产权代理(上**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知识产权代理(上**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知识产权代理(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某某知识产权代理(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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