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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