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廖某某与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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