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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城乡与羊**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城乡与被**公司和被告羊城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案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尚未向两被告送达,原告夏城乡于200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城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城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夏城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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