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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用设备厂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家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为29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130元,由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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