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协会与苏州**开发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苏州**开发中心与昆山**协会、杨**、昆山之路文**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开发中心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开发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为11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305元,由原告苏**开发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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