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苏州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涉案纠纷,现原告华纳**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