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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集团与广东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无锡**集团(以下简称广**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司诉称,其享有《无极》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版权权利和利益。被**集团未经原告中**司许可,在其创办的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无极》的在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对中**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的侵犯,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28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团对于在其经营的太湖明珠网站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中**司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无极》《杀破狼》、《长恨歌》事实,予以确认。

二、广**团愿意就使用中**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述电影作品向中**司支付使用费人民币玖万贰仟元,使用期截止到签收本调解书为止。

三、中**司向广**团承诺,在广**团支付的上述使用费到帐后,即向无锡**民法院撤回(2007)锡民三初字第0024号案的诉讼。

四、中**司代理人王*律师保证:其已取得中**司之特别授权,就《杀破狼》、《长恨歌》两部电影作品之版权纠纷,有权与广**团进行本调解项下的和解、调解,且,本调解书履行后,中**司就《杀破狼》、《长恨歌》两部电影作品不得再向广**团主张权利,否则,如导致广**团除支付本调解项下外就《杀破狼》、《长恨歌》两部电影作品尚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中**司均愿意足额弥补。

王*律师代表中**司在本调解书上签字,亦等于中**司作出了上款所述之保证。

五、付款办法:中**司委托南京**事务所代收款项,广**团签收本调解书后即向南京**事务所付出本调解书项下所述款项。

户名: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路分理处

帐号:03237101101040001079

六、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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