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龙诉被告**锡分行、柏**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江*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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