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疗器械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涉案纠纷,现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