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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县晟**有限公司与无锡**备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装备厂(以下简称太**化装备厂)与被告云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松脂化工厂)、无锡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化装备厂于200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晟达松脂化工厂、东**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化装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化装备厂撤回对被告晟达松脂化工厂、东**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邮资费500元,三项合计6420元,由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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