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华书店(以下简称无锡新华书店与杜**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出版社、无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胡**、唐*,被告无锡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谈晓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其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于1975年创作完成《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1975年9月,该书由建**版社出版并在全国发行。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书出版时署名为原告当时所在工作单位河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一建),但著作权属于原告,该书至今仍是关于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方面唯一的专著。1994年初,原告发现建**版社编辑并于1981年12月出版发行的《建筑施工手册》第一版中基本上完全照搬照抄原告的上述作品,抄袭内容包括附着式三角架施工方面的文字说明、墨线图23幅和图表3个,折合字数约2万字。原告于1994年2月24日、3月25日两次向建**版社致函,建**版社也于1994年3月17日、4月15日两次回函承认了侵权事实(包括1988年12月出版发行的《建筑施工手册》第二版),并表示“共计应付稿酬672元,今后重印时,印数如超过75万册,则另付重印稿酬,并在书末参考文献中补注你的作品。该书修订第三版时,如继续采用该部分内容,另再与你联系”。但令人遗憾地是,建**版社在《建筑施工手册》第二版重印和再版时,既未通知原告,也未支付报酬。2005年10月,原告在无锡新华书店又发现建**版社编辑并出版发行的《建筑施工手册》第三版、第四版(包括缩印本)都已经上市发行,并且书中仍然和前两版雷同,照搬照抄原告的著作。目前建**版社还在继续重印和全国发行,无锡新华书店也在公开销售该书。原告认为,建**版社未经许可,在明知《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作者为原告和对原告有过郑重承诺的情况下,仍然一再抄袭原告作品,累计出版发行(侵权)图书超过200万册,获利丰厚,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无锡新华书店销售(侵权图书)行为也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含有剽窃原告著作《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内容的《建筑施工手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调查费、律师费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2.责令建**版社在《中国建设报》和《建筑技术》杂志上刊登公告,公开承认剽窃侵权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诉讼中,原告杜**将经济损失赔偿请求由10万元增加为20万元。

原告杜**针对其诉讼请求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下列证据:1.《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出版图书及底稿;2.河北**限公司(河北一建现名称)出具的“著作权证明”;3.《特种工程结构施工手册》,证据1-3用以证明原告系本案被侵权作品著作权人;4.《建筑施工手册》第一至第四版、原告杜**致建**版社函及建**版社回函,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5.购书发票;6.律师费发票,举证5、6用以证明无锡新华书店侵权事实及原告调查费用支出;7.《中**出版社图书总览(1954-2003)》光盘,用以证明被告发行侵权图书数量;8.杜**个人职称及所获荣誉证明,用以表明原告杜**个人及作品知名度。

被告辩称

被**出版社辩称:首先,本案涉及的图书是法人作品,杜**不是图书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理由1.该书是以单位名义投稿;2.该书是由**设部下属的研究所组织编写,费用都由单位承担,出版社审稿费用也是单位支出;3.该书的内容来源于投稿单位实践经验,包含了单位的各种技术档案,初稿成形后,又由单位经过修改才最终出版且出版的书中也明确书稿是集体创作,著作权归单位;4.书的署名是经过单位慎重决定的,并尊重原告杜**的劳动,列了杜**为写稿人。第二,杜**作为单位职工,无权继承和享有单位著作权,《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的著作权人是河北一建。第三,《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出版于1975年,即使被**出版社构成侵权,原告起诉也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杜**的诉讼请求。

被**出版社针对答辩理由提供下列证据:1.《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封面、版权页、前言复印件,用以证明该书实际投稿人不是杜**;2.该书投稿、修改、审稿过程中投稿人与编辑的往来函件,用以证明著作权归属;3.《书稿审定意见》;4.《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署名问题的往来函件,举证3、4目的同举证2;5.《建筑施工手册》第三版退货记录,用以证明实际发行数量并非如原告举证;6.《木工简易计算法》一书封面、版权页,用以证明即便在1975年前后仍然有个人名义出版图书,并非一定要以单位名义投稿。

被告无锡新华书店辩称:《建筑施工手册》是第一被告建**版社出版的正版图书,无锡新华书店是通过江苏省新华书店进货并销售的,有正当的来源,属合法销售,故无锡新华书店已尽到销售者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无锡新华书店提供下列证据:《江苏**集团图书连锁经营协议书》、“主动要货请求校验单”,用以证明无锡新华书店所进图书有合法来源。

经质证,被**出版社对原告杜**举证1、3、8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作者是杜**;对举证2证明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河北一建与投稿单位不属同一单位,且该证明与投稿单位所述事实前后矛盾;对举证4《建筑施工手册》第一至第四版、原告杜**致建**版社函及建**版社回函真实性均予认可,但认为建**版社回函是在未查明真实作者情况下出具;对举证5、6购书发票、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不是本案所涉图书作者,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该主张与本案纠纷无关联性;对举证7光盘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作品内容在《建筑施工手册》中的内容所占比例极小,且还有经营商退货等实际发生情形,故不能以《图书总览》中数量、单价作为原告损失依据。

被告无锡新华书店同意被**出版社对原告杜**举证1-6证据质证意见,对举证7、8表示不知情,无法发表意见。

原告杜**对被**出版社举证1-4、举证6真实性均予确认,但认为《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投稿时出于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不能署个人名义,才以单位名义投稿;对举证5退货记录以属被**出版社单方意见为由不予认可。

被告无锡新华书店对被告建**版社举证1-6均予以确认。

原告杜**、被**出版社对被告无锡新华书店举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举证1-8,被告建**版社举证1-4和举证6,被告无锡新华书店举证均具备证据必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被告建**版社举证5退货记录属其单方陈述,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情况下,不足以单独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涉案《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出版事实

1975年9月,建**版社出版发行了《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该书字数为104000字,主要介绍用附着式三角架代替脚手架进行现浇钢筋混凝土双曲线冷却塔筒壁的施工方法。该书作者栏注明:“河北**筑公司编著”;内容简介下注明:“全书由杜**同志执笔编写”。

1982年6月18日,建**版社将上述图书书稿退还给杜**,该书稿至今仍由杜**持有和保存。

二、关于《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投稿过程

1972年11月,“建筑工程部八局第二工程公司”(又称国家**二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二公司)以“建工**公司斗批改领导小组”名义致函建**版社,称:该公司于1960年在(河北省)下花园电厂使用双曲线钢筋砼冷却水塔无脚手施工,在专业施工队伍中很快得到传播,该公司编写了“双曲线钢筋砼冷却水塔无脚手施工”一书准备向建**版社投稿。

同年12月,建**版社回函“国家**二公司生产组”,表示同意接受投稿并研究出版。1973年4月10日,建**版社负责人杨**对“作者”为“八局二公司”的书稿“钢筋混凝土双曲线冷却塔无脚手施工”出具审查意见。同年4月17日,建**版社致函“八局二公司生产组”就上述书稿提出修改意见。

1973年5月10日,“国家**二公司生产组”以“建工**公司斗批改领导小组”名义复函建**版社,表明已研究出版社修改意见并提出修改方案。1973年7月30日,八局二公司技术科以“国家**二公司领导小组”名义再次致函建**版社,就书稿插图、照片、出版社来人审核、食宿等问题再次致函建**版社。1974年5月16日,八局二公司技术科技术员杜**致函建**版社编辑部,明确:“我公司编写的‘钢筋混凝土双曲线冷却塔无脚手施工’书稿已于(19)73年9月寄您社”等。此后,根据当时要求,投稿人八局二公司向建**版社出具了“书稿审定意见”,明确投稿书名为“钢筋混凝土双曲线冷却塔无脚手施工”;“编写人”为杜**;“公司技术科意见”为“本书稿是由公司决定,由我科组织编写,具体的编写人员是当时领导和组织双曲线冷却塔施工的技术人员”;“公司意见”提及:“书稿是集体创作”,“如若出版,编著者请俱名国家**二公司”。1974年12月31日,杜**发电报给建**版社,称:“编写者的俱名问题经常委研究用原建工**公司为好”等。

1975年1月1日,建**版社再次就上述书稿署名问题致函“八局二公司革委会”。同年2月5日,“国家建**命委员会”就投稿署名回函建**版社,建议署名为“华二文等编著”。同年6月27日,建**版社再次致函八局二公司革委会,明确已知晓该公司更名为“河北省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公司)。

1975年7月5日,河北**建公司回函建**版社,要求投稿署名改为河北**建公司等。后河北**建公司又更名为河北一建。现河北一建已改制为河北**限公司。

三、关于《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的版权证明

1994年4月12日,河北一建出具“关于《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著作权的证明”,称:1975年建**版社出版的《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由该公司当时负责保定**线冷却塔施工的杜**撰写,且是根据他施工实践的经验的总结,书中的文字、图表完全由其一人完成。书成稿后,曾在该公司内部组织讨论,征求意见,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在个人出版的著作上,都要署上作者所在单位的全称,但该书出版时,书中已写明“全书由杜**同志执笔编写”,给作者以肯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书的著作权应属作者杜**。

建**版社出版的《特种工程结构施工手册》一书主要参考文献中注明:《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作者为杜**。

四、关于《建筑施工手册》的出版及与《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存在的版权争议

1981年12月,建**版社出版了《建筑施工手册》第一版,作者栏署名为“《建筑施工手册》编写组”。1988年12月,建**版社对修订后的《建筑施工手册》出版了第二版。1992年3月,建**版社又出版了《建筑施工手册》(第二版)缩印本。经比对,《建筑施工手册》(第一、二版)“工程构筑物”一章中有关冷却塔部分大量引用《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中文字及图表,且均未注明引文出处及作者。

1994年2月24日,杜**致函建**版社,称:《建筑施工手册》自1981年初版发行后,相继再版、出修订版和缩印本,其发行数创技术书籍之冠。但该书执笔者中,有人大量引用杜**于1975年出版的《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的图、表和文字(其中图19幅,表3张,文字整段引用),却既不注明引自何文献,又不在《建筑施工手册》参考文献中列出引文及作者和出版时间,故要求建**版社对此给其以回复。

同年3月17日,建**版社回函杜**称:

“你的来函已经收到,函中提出的意见是对的,在《建筑施工手册》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未征得《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引用了该书20幅图和2个图表,并参考了该书的文字内容。我社已责成有关编辑室处理,并将你的来函转给作者。

《建筑施工手册》第一版是在1981年出版的,当时人们对“版权”的认识是很肤浅的,因此书后未列“参考文献”。另外,第一版中“工程构筑物”一章是由国家**局二公司陆**工程师和山西省建工局王**工程师共同编写,其中“冷却塔”部分是由陆**工程师执笔的。1988年出版第二版时,我们开始有了“版权”的意识,故在书后列出“参考文献”,以尊重其他作者的劳动成果。但是,手册修订时,陆**工程师决定不参加修订,因此“工程构筑物”这一章就全部由王**工程师承担修订工作。这部分内容是从第一版沿用的,因而被作者忽略了,故该书(《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未列入“参考文献”中。发生这样的事是很不应该的,按照国家颁布的,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这种做法侵犯了该书作者的著作权,我们除转告手册编写人外,作为手册的出版者,谨向你们表示歉意。……为了弥补这一过失,我们意见在手册重印时,将这本书补充入“参考文献”中,并按所采用的内容篇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同年3月25日,杜**在收到建**版社回函后复函称:1.《(建筑施工)手册》有关编写人对本人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应有书面的态度,有关编辑和出版社也有相应责任,后者在来函中已表示了歉意。2.对(为)防止继续侵犯本人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应有具体的终止措施,再版时,如何纠正,出版社的来函中已有处理意见。3.为依法维护作者著作权,应补偿原作者经济损失,侵权者应对侵权行为有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征得权利人同意。

1994年4月15日,建**版社再次复函杜**称:出版社已无法与一版编写者陆**进行联系;根据一版、二版《建筑工程手册》印数,及其中参考《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内容(图文折算共约1.2万字),合计应付稿酬672元,此稿酬已通知财务部门寄出;今后重印《建筑工程手册》一书时,印数若超过75万册,则另付重印稿酬,并在书末参考文献中注明引用文献,如再版时须继续采用该部分内容,另再与杜**联系。此后,杜**收取了建**版社支付的672元稿酬。

1997年4月、2003年5月,建**版社又分别出版《建筑施工手册》(第三版、第四版)并多次进行重印,两次再版内容仍包含与第一版、第二版中与《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相同内容,且未将再版及重印事实告知杜**或注明引用文献。

2006年6月19日,杜**再次致函建**版社,称:其已于1994年两次致函建**版社,告知有关该出版社出版的《建筑施工手册》侵犯《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作者著作权事宜,建**版社也作出相应承诺。但1997年、2003年建**版社再次出版该书第三版、第四版时,仍未按先前承诺保护著作权,继续盗用杜**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取得作者同意。

同年6月19日,建**版社复函杜**称:该社需对杜**反映事实进行核实并愿意协商解决。

同年6月27日,杜**又回函建**版社称:出版社回函表明对已侵权事实持怀疑态度,故对该出版社提出以下要求:1.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经济损失;5.如再版《建筑施工手册》中继续使用《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内容应与作者签订使用(许可)协议;5.在《建筑施工手册》中注明侵权部分引用文献出处。

同年7月7日,建**版社针对杜**上述函件复函表示:愿意沟通协商。同年7月11日,杜**再次去函建**版社,认为该出版社回函缺乏解决问题诚意。

2006年8月9日,建**版社又复函杜**称:该出版社认可双方1994年就《建筑施工手册》相关内容引用《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事宜处理意见;关于经济补偿方面,由于《建筑施工手册》第一、二版已进行补偿,故不再考虑,对于第三、四版,按引用字数约1.5万字计算,愿意支付补偿稿酬1050元;若干该继续重印,重印数每超过1万册,另支付重印稿酬。

2006年8月22日,杜**针对上述复函回函建**版社称:建**版社已违背1994年所作承诺,对其侵权行为及后果缺乏应有认识,故不允许《建筑施工手册》再剽窃使用《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内容等。

同年8月28日,建**版社“版权管理办公室”回函杜**称:对于《建筑施工手册》在第三版、第四版出版时没有履行1994年约定的事,建**版社表示歉意。对于事件的处理,提出以下方案:1.对因出版社原因造成损害作者利益行为,向作者诚恳致歉,取得作者误解;2.及时妥善解决双方间分歧;3.本着协商的目的提高补偿标准,即从1050元提高为3150元。建**版社同时承诺如再次重印,会在参考文献部分注明出处并支付重印稿酬,再版时将不再使用《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中的图表及文字。

2006年9月5日,杜**回函建**版社,对其认为的该出版社出版《建筑施工手册》,“剽窃”《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内容行为再次予以谴责。

2006年10月13日,建**版社社长赵*致函杜**,对《建筑施工手册》再版时未征求杜**意见表示歉意,同时建议:1.建**版社立即停止在《建筑施工手册》一书中以任何形式使用《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内容;2.就此事向杜**表示书面道歉;3.按稿酬100元/千字的4倍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五、关于涉及无锡新华书店相关事实

2006年9月30日,杜**在无锡新华书店购买《建筑手册》(第四版)缩印本1本,支付购书款149元。

另,2003年10月14日,无**书店与江苏**集团签订《江苏**集团图书连锁经营协议书》,约定无**书店与江苏**集团建立直营连锁关系,无**书店所需货源由后者配供等。杜**所购《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即由无**书店从江苏**集团配供。

六、关于杜**个人情况

杜**曾担任中国土木工程学**土质量专业委员会委员、无锡**发公司高级工程师、南**大学兼职副教授;与他人共同获得**设部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等荣誉和职称。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以下方面:1.《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究竟是杜**个人作品还是其当时所在单位法人作品;2.杜**以《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作者名义起诉建**版社等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3.无锡新华书店应否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虽然在投稿时使用了杜**所在单位名义,且其所在单位为出版社审稿提供了研讨、修改、食宿等便利,但这并不能改变该书内容全部由杜**个人执笔完成的基本事实。建**版社主张该书属法人作品,但该书在出版时,我国尚没有制定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任何知识产权立法。在《著作权法》于1991年颁行后,杜**原所在单位在1994年即出具证明,明确《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由杜**个人完成,版权归属杜**。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可知,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由本案查明事实可见,杜**原所在单位“河北一建八局二公司”讨论研究过以何人名义向出版社投稿,但对《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编写大纲、要点及内容等体现法人对作品的意志、承担作品责任等却未见涉及。因此,即使对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也难以界定《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符合法人作品“由法人主持、体现法人意志”等基本构成要件。再有,建**版社在本案诉讼前,特别是1994年与杜**的函件往来中事实上已确认杜是《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作者,在建**版社出版的相关书籍中,对此问题也有涉及。因此,综合本案查明事实,应当明确《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人杜**。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杜**早在1994年即发现建**版社所出版的《建筑施工手册》一、二版及二版缩印本存在侵犯其作品著作权事实,但并未就此提起诉讼,故其在本案中对建**版社上述行为再行提出诉讼,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胜诉权。建**版社在1994年后又继续再版部分内容侵犯杜**著作权的《建筑施工手册》三、四版及缩印本,属于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杜**在发现该新的侵权行为(2005年底)后提起诉讼,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其对建**版社出版《建筑施工手册》三、四版侵权行为,有权诉诸司法救济。

关于争议焦点3,本院认为,无锡新华书店销售的《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有证据证明是来自合法发行渠道,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杜**作为《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版社未经著作权人杜**许可,擅自引用其上述作品内容(折合近2万字),且未注明引文作者,侵犯了著作权人杜**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故应按杜**的请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建筑施工手册》中侵犯杜**著作权部分在整个著作中所占比例很小(约1%),为社会公众利益不应停止该图书的出版发行,但应给予杜**相应经济补偿。关于杜**主张的损失赔偿,本院参照下列因素:1.建**版社侵权行为性质;2.侵权出版社物再版次数、发行数量、时间、范围;3.侵权行为后果;4.杜**本人及其作品知名度等,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为5万元。杜**主张被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版社辩称杜**并非《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著作权人,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建**版社还辩称杜**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部分成立,对不能成立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无锡新华书店辩称其所销售的《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亦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杜**许可,不得在其新出版、再版或重印图书中使用《双曲线冷却塔附着式三角架施工》一书文字、图表等内容。

二、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中国建设报》、《建筑技术》杂志上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判决主文,所需费用由建**版社自行承担)。

三、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经济损失50000元。

四、驳回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0元,由被**出版社负担5000元(该款已由杜**预交,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杜**),杜**负担2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南京**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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