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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限公司(以下简称丝宝药业与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龙诉被告丝宝药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江*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800元,合计1805元,由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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