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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诉无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道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铁道大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铁道大酒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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