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与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司诉被告龙**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其他诉讼费1400元,合计2071元,由中**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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