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缘**司诉被告凯司令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缘**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缘**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缘**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保全费1000元,其他诉讼费1370元,邮费400元,合计4830元,由缘**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