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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与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信息中心、电话号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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