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周**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陈**与卢**、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5)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公**限公司与软星科技(上**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无锡**机械厂(以下简称宏信厂与无锡五**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机械厂(以下简称特润机械厂与无锡五**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机械厂(以下简称盛隆厂与无锡五**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