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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机械厂(以下简称盛隆厂与无锡五**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公司与被告盛隆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五**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五**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620元,其他诉讼费586元,共计2361元,由五**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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