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公**限公司与软星科技(上**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宁波公**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软星科技(上**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上**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甬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宁**公司网站提供涉案游戏的链接服务不构成提供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在软星上**司无证据证明宁**公司与直接提供涉案游戏的游迅网存在分工合作的情况下,无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二审判决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宁**公司的网站提供源自第三方网站的涉案游戏的链接下载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行为的观点,系适用法律错误,且没有证据证明。(二)宁**公司依法不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亦未对涉案游戏进行编辑,不具有过错,且直接提供涉案游戏的游迅网亦非网络用户,故不构成教唆、帮助侵权行为。二审判决认为宁**公司对涉案游戏进行了编辑以及未对采集的涉案游戏链接进行审慎的审查,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观点,以及一审判决认为宁**公司提供的链接服务起到了帮助传播作用,未对涉案游戏的链接进行审慎的审查,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观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无证据证明。(三)一审和二审判决宁**公司向作为商业维权者的软星上**司以一个涉案游戏15000元的标准赔偿,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四)如宁**公司的网站链接涉案游戏构成侵权,则由于宁**公司仅提供存储空间,应由涉案网站游戏频道的承包人宁波坚**限公司承担责任,宁**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综上,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软星上**司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当事人不持异议,争议在于宁**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公证机构对从宁**公司网站下载涉案游戏的过程及下载所得的游戏程序予以保全出具的公证书,以及经一审对公证书所附光盘进行拆分、演示,并对公证下载的涉案游戏解压缩反映,涉案游戏由宁**公司在其网站设置的游戏栏目中提供源自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供用户下载,游戏下载、保存的整个过程均显示宁**公司网站域名。也即就涉案游戏的下载、保存而言,虽系通过宁**公司网站提供的链接进行,但该链接行为并未直接跳转到第三方网站,而均系在宁**公司网站内完成。且公证书及游戏下载、保存的过程还显示,宁**公司将涉案游戏下载链接至其网站内“下游戏”大类、“PC游戏下载”分类、“角色扮演”子类别中,并附有详细的游戏简介。二审据此认定宁**公司对涉案游戏经过一定的编辑,并无不当。《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虽然宁**公司并未上传涉案游戏,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宁**公司所提供的亦非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宁**公司通过上述链接行为使涉案游戏作为其网站的内容被公众浏览、下载,宁**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软星上**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二审认定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与本案事实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软星上**司的损失数额。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由于宁**公司对提供的涉案游戏链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客观上亦造成软星上**司的损失,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类型、首次发表时间、知名度、销售价格、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一、二审酌情认定软星上**司的损失数额为15000元,合情合理,亦无不当。至于再审审查中宁**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发票等证据,并不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且宁**公司与其网站游戏频道承包人宁波坚**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亦与本案无关,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宁波公**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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