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方真空公司与被告邦杰厂、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方真空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方真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方真空公司撤回对被告邦杰厂、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其他诉讼费906元,合计2661元,由原告四方真空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