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依法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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