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杭州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