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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有限公司与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强势中心)与福建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在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东方强势中心诉称:其为《ofPermanentValue:TheStoryofWarrenBuffet》(中文译名《投资圣经—巴**的真实故事》,简称《投资圣经》,其作者为AndrewKilpatrick,中文译名:安**)一书的全球唯一中文简体版著作权人,并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被告中金**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及未支付相关报酬的情况下,在其所属的中金在线网(http://www.cnfol.com)上,擅自长期登载和传播《投资圣经》一书的部分内容,供网络用户免费浏览及下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中心所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导致东**中心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合法的著作权无从查实。因原告东**中心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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