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青岛创益华气动成套**公司因与北京美**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08)青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创益华气动成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青岛创**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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