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山东银**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路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银**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山**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