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福州新**有限公司、南龙**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新**有限公司、南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福州新**有限公司、南龙**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