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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福州新**有限公司、南龙**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新**有限公司、南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福州新**有限公司、南龙**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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