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被告精伦**限公司、北京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简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与被告精伦**限公司(简称精**公司)、北京恒**有限公司(简称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朱**、钟*,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起诉称:我中心依法享有电影《湘江北去》的著作权。2012年,我中心发现精**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生产的“精伦H3云影音智能机”播放器(简称精伦H3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后、在线播放电影《湘江北去》。恒**公司在明知精伦H3播放器专门用于侵权影视作品的播放,在精**公司未能提供版权文件情况下,仍然公开销售精伦H3播放器。因此,精**公司和恒**公司共同侵犯了我中心对电影《湘江北去》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精**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精伦H3播放器提供电影《湘江北去》的侵权行为、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的精伦H3播放器、精**公司和恒**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196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答辩称:首先,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不能证明其享有电影《湘江北去》的著作权。其次,我公司并没有实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影《湘江北去》的行为,我公司生产的精伦H3播放器是一台互联网视频播放设备,只是协助用户在家用高清电视机上观看互联网上的影视节目,涉案电影来自互联网,我公司并没有直接提供涉案电影。因此,我公司并未实施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侵犯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不同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只是销售了涉案精伦H3播放器,且有正当的进货渠道,故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国家广**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湘江北去》的公映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出品单位是潇湘**限公司、湖南新**有限公司、华夏电**任公司。

2011年7月20日,湖南新**有限公司、华夏电**任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均将电影《湘江北去》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可转让专有权授予潇湘**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11年5月30日至2061年5月30日,并明确后者在所获权利的可转让期限内可以自行行使所获得权利或将所获得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

2011年12月,电影**中心与潇湘**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影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电影**中心获得电影《湘江北去》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权利期间为2011年11月1日至2061年12月31日,权利性质为可转让专有权;电影**中心有权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排除任何在被许可的地域范围内及期间内以同样的方式使用影片。此前,潇湘**限公司还曾于2011年11月1日向电影**中心出具了电影《湘江北去》的授权书,授权内容同上。

2012年5月17日,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百脑汇电脑市场二层2B22号商铺以3999元的价格购买了精伦H3播放器一台,并取得了一张恒**公司开具的发票和一本精伦H3宣传册;同年5月24日,使用精伦H3播放器与电视相连、打开电视并成功连接互联网后,可以搜索到电影“湘江北去”并进行播放。对上述购买过程和播放过程,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由申请北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456号公证书,并将播放过程的录像光盘一并封存。根据上述公证书、公证封存的实物及录像光盘可以看出如下内容:一、前述购买到的精伦H3播放器上显示“制造商:精伦**限公司”,播放器序列号为0103100700010117,软件版本号为V04.13(STD),子版本序列号为0414.0405.0414,所附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2年3月。二、精伦H3宣传册封底载有精**公司的全称和联系方式,并显示有“精伦H3改变电视,改变生活”、“拥有精伦H3,您可以直接观看或下载清晰度更高的节目”、“您再也不必每天等着热播的电视剧,也不必担心错过了播放时间,因为您可以在精伦H3的高清片源库里找到它,先睹为快”、“精伦H3能够稳定流畅地播放所有主流格式的高清电影……可在线观看,亦可下载收藏”、“海量影视资源免费畅享!精伦电子与国内多家知名影视内容服务商合作,数万部影视剧目汇集精伦H3。无论是最新上线的好莱坞影片,还是百年奥斯卡经典影视名作,抑或是最新热播的电视剧,精伦H3囊括无遗”等宣传用语。三、使用精伦H3播放器与电视相连并连接互联网后,开机后即显示有“TV365.com”的标识,随后进入的主界面上显示有华数传媒、影视在线、百科视频、凤凰视频、影视下载、音乐等栏目菜单,点击界面上“影视在线”菜单项下的“电影”,进入电影界面;电影界面左半部为分类栏,从上到下为“新片排行”、“热门排行”、“电影搜索”、“高清影院”、“专题合集”等栏目,“专题合集”项下包括“剧情”、“动作”、“惊险”、“战争”、“动画”、“爱情”、“喜剧”、“科幻”等分类,电影界面右半部是推介影片的海报、剧情简介以及其他影片的播放链接;在“电影搜索”界面搜索栏中输入“湘江北去”并进行搜索,可以得到名为“湘江北去”的唯一一个搜索结果;点击该搜索结果,所进入页面上显示有电影《湘江北去》的海报、年代、导演、主演、影片内容简介和高清播放按钮等信息,其中显示“主演:周**、保剑锋、钱枫、陶*、舒**、李**”;点击上述页面中的高清播放按钮,可以正常播放电影《湘江北去》,片头显示的联合出品单位是潇湘**限公司、湖南新**有限公司、华夏电**任公司,视频播放过程中未显示影片来源信息,播放画面上也未显示水印。

2012年5月25日,登录精**公司所有的网址为www.tv365.com的网站,该网站以对包括精伦H3播放器在内的云影音智能机进行推介为主,首页上方显示有“精伦云影音智能机官方直销平台”的字样,网站上显示有如下内容:“把10万部高清影视剧装进1部电视机”、“绝对震撼的100万部视听集结”、“将时下强大的网络影视内容提供商提供的影视资源进行精选与聚合,创建100万部视频资源库,囊括全网视频。电影、电视剧、凤凰卫视、新闻时事、综艺娱乐、财经体育、自然科学、美容养生等等,一应俱全分类展现,遥控器简单操作,想看什么点什么,对自己观看的内容享有最大的控制权,再也不用局限于电视台的节目安排”、“在线观看,海量影视即点即播”、“以最新、最热、最经典为原则,挑选10万部在线影视剧,不用买碟,不用去影院,也不用在电脑上搜索下载,所有影视剧均可在电视上直接在线观看,并且不受时间束缚,不受广告干扰,真正发挥电视机的高清品质,满足你随心所欲的视觉体验”。北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111号公证书。

2012年11月8日,精**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在北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号的鼎好数码广场购买了一台精伦H3播放器,播放器序列号为0103100700010252,软件版本号为V04.18(STD),子版本序列号为0414.0405.0414,所附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2年4月,该播放器由北京**证处加封后保管。次日,在北京**证处的办公地点,将前述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及电视后,采取与上述对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购买到的精伦H3播放器相同的操作步骤搜索并播放电影《湘江北去》,搜索结果亦为唯一结果,点击搜索结果所进入的页面上显示有片名、年代、导演、主演、简介信息以及在线播放、继续播放按钮,其中显示“主演:周**、保剑锋”;点击在线播放按钮,可以正常播放电影《湘江北去》,影片播放画面右上角显示有“优酷”水印,同时使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wireshark软件对上述播放过程的数据来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播放影片来自域名为youku.com的服务器。对上述购买和播放过程,精**公司申请北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精**公司表示使用精伦H3播放器所播放的电影《湘江北去》链接自优酷网,并非该公司自行提供。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电影系精**公司自行提供,但对于优酷网上存在上述影片并能够正常访问不持异议,并表示:该公司与优酷网存在合作关系,其曾将电影《湘江北去》授权给优酷网的经营者在优酷自有平台以在线点播方式向用户提供上述影片,并明确不得以下载、深度链接、播放器嵌套、链接等其他方式与第三方合作使用或授权使用。

诉讼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公证购买的精*H3播放器进行了勘验,勘验情况如下:将精*H3播放器连接电视机并接入互联网后,进入精*H3播放器主界面并自行开始软件下载,无法停止下载过程;文件下载完成后即出现升级提示或发现新版本、更新提示,在选择不升级、不更新的情况下,分别选择进入精*H3播放器主界面“影视在线”菜单项下的电影、电视剧、播放记录栏目,均无法正常操作或播放影片,且不断出现更新提示。精*电子公司对上述勘验结果解释称该公司为优化客户服务会定期升级终端软件,由于上述播放器从公证购买至法庭勘验间隔时间较长,故在不对终端软件进行更新的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播放器。

对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使用精伦H3播放器播放涉案电影《湘江北去》时未显示水印以及所显示的影片主演信息与精**公司自行播放时不一致的情况,精**公司称该公司在2012年5月之前生产的精伦H3播放器在影片播放时基本隐去了影片来源网站的水印,此后则保留了来源网站水印,且其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进行公证的时间相隔半年之久,提供涉案影片的相关网站可能在此期间对影片进行了撤换或更新,故双方公证时显示的影片相关信息也不一致。但精**公司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

另查一,恒**公司所销售的精伦H3播放器系从案外人北京金达融通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购进,该公司同时还取得了精**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为其开具的保证精**公司的产品不存在侵权情形的承诺函。

另查二,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诉讼支出公证费9780元、律师费7万元。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明确其本案主张涉案精伦H3播放器购置费和公证费共计1969元并主张律师费1万元。

以上事实,有电审故字[2011]第04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456号、第8111号、第21019号、第21020号公证书,精伦H3播放器及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公证费发票、收据、承诺函、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根据电影《湘江北去》公映许可证上载明的出品单位以及影片片头的署名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潇湘**限公司、湖南新**有限公司和华夏电**任公司是该影片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湖南新**有限公司和华夏电**任公司向潇湘**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以及潇湘**限公司对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授权,可以认定电影频道节目中心通过连续合法的授权取得了专有行使电影《湘江北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他人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影片。

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将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公证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后可以在线播放涉案电影《湘江北去》,从精伦H3播放器的界面设置到涉案影片的搜索、播放过程来看,精**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形式足以使人理解为涉案影片系其自行传播,精**公司主张涉案影片链接自第三方网站,其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精**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精**公司使用其自行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在线搜索、播放涉案电影时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进行涉案公证取证相隔半年之久,而两次操作所使用的播放器的软件版本并不相同,所显示的播放界面也不相同,且在诉讼中使用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公证购买到的精伦H3播放器进行勘验时,在不对软件进行更新的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精伦H3播放器。因此,不能将精**公司自行使用其购买到的精伦H3播放器播放涉案电影时的状态等同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进行公证取证时的状态,即不能将精**公司使用wireshark软件对其自行播放影片时监测出的数据来源作为判断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进行公证取证时所播放的涉案影片来源的依据。

其次,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于2012年5月进行公证取证时,在电影《湘江北去》播放过程中没有显示任何影片来源信息,播放画面上也没有显示优酷网的水印,而精**公司使用其购买到的精伦H3播放器进行操作时播放画面上显示了“优酷”水印,两次操作时显示影片简介信息中的主演信息也不相同,精**公司虽对此进行了一定解释,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述解释的合理性。

第三,在精**公司经营的精伦H3播放器官方营销网站以及随机附送的宣传册上均没有任何表明精伦H3播放器所播放影片系链接自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反而显示有“精伦电子与国内多家知名影视内容服务商合作,数万部影视剧目汇集精伦H3”、“您再也不必每天等着热播的电视剧,也不必担心错过了播放时间,因为您可以在精伦H3的高清片源库里找到它,先睹为快”、“把10万部高清影视剧装进1部电视机”、“将时下强大的网络影视内容提供商提供的影视资源进行精选与聚合,创建100万部视频资源库,囊括全网视频”以及“以最新、最热、最经典为原则,挑选10万部在线影视剧”等宣传用语,上述宣传用语亦足以使人认为通过精伦H3播放器所播放的影片系精**公司自行提供。

基于以上三点,精**公司未能尽到证明通过精伦H3播放器所播放的涉案电影系链接自第三方网站的举证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精**公司通过精伦H3播放器提供了涉案电影《湘江北去》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但上述行为未取得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许可,故精**公司侵害了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对电影《湘江北去》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精**公司提出涉案电影系精伦H3播放器链接自第三方网站的诉讼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即便涉案影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精**公司亦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精伦H3播放器相关界面的设置来看,精**公司在精伦H3播放器的操作界面上设置了专门的电影栏目,并按照影片类型对影片进行了分类、整理,且显示有影片的海报、年代、导演、主演、影片内容简介等相关信息,表明精**公司在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相关影视作品以目录、索引、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了推荐,使公众可以在其提供的播放器界面上直接在线观看涉案影视作品,而精**公司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对此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涉案行为不属于《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要求精**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因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未充分说明其索赔依据,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精**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本院将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市场影响以及精**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所主张的诉讼开支的必要性、关联性、合理程度和举证情况等因素相应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的支持数额。

对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针对恒**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恒**公司作为精伦H3播放器的销售者,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且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明知精伦H3播放器可以在线播放涉案侵权电影仍予以销售,故其仅应承担停止销售涉案精伦H3播放器的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精伦**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其生产的“精伦H3云影音智能机”播放器提供涉案电影《湘江北去》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精伦**限公司生产的可在线播放涉案电影《湘江北去》的“精伦H3云影音智能机”播放器的行为;

三、被告精伦**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经济损失一万元;

四、被告精伦**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千元;

五、驳回原告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精伦**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国家**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负担175元(已交纳),由精伦**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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