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北京嘉**限公司、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被告精伦**限公司、北京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诉北京远**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中国音**管理协会诉北京金凤凰歌舞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广州市**有限公司诉联想移**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高*午诉北京幸**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华谊兄**限公司诉北京阳**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