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和讯在线信**限公司与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章**、侯建江,被告和**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于2011年拍摄了摄影作品组照《大货夫妇》(14幅)及《北京CBD的午餐烦恼:让小白领很崩溃》(11幅),分别与2011年4月19日和8月5日在网易网(www.163.com)新闻图片中心发布,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司网站(www.hexun.com)新闻频道和理财频道未经许可上载了我的上述作品并未署名,该行为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和**司:1、在和讯网(www.hexun.com)向我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我经济损失7.5万元,按照25幅图每幅3000元计算;3、承担公证费1448元;4、承担律师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和**司辩称:我公司与新华**京分社签了协议,《北京CBD的午餐烦恼:让小白领很崩溃》(11幅)系合法转载,不构成侵权;对于转载《大货夫妇》(14幅),我公司确未取得授权,认可构成侵权,但是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另外,我公司认为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均不是必要的费用。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网易网新闻频道图片中心分别于2011年4月19、2011年8月5日发布了名为“《看客》第60期:大货司机,生活在路上”和“《看客》第88期:CBD的午餐烦恼”的图片新闻,且均署名“摄影刘飞越”。

中国周刊网于2012年11月12日发布《大货夫妇》图片新闻,署名“图文刘飞越”。

刘**还提交了上述图片新闻中所包括图片的电子底稿。

和**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并认可刘飞越系上述两组图片的的作者。

2015年4月16日,刘**申请北京**证处对和讯网上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由此出具的(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4669号公证书中记载: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大货夫妇”进行搜索,第一项结果即为“大货夫妇-新闻频道-和讯网”,点击该结果,即进入和讯网中刊登《大货夫妇》文章的页面,该文章中使用了14幅前述图片新闻中的图片,署名来源中国周刊。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北京CBD的午餐烦恼,让小白领很崩溃”进行搜索,选择搜索结果中“北京CBD的午餐烦恼让小白领很崩溃-理财频道-和讯网”一项,点击进入,即为和讯网中刊登的《北京CBD的午餐烦恼让小白领很崩溃》一文,该文章中使用了11幅前述图片新闻中的图片,署名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

和讯网对上述使用图片的情况予以认可,但表示《北京CBD的午餐烦恼让小白领很崩溃》一文系依据其与新华**京分社的供稿服务协议有偿使用,来源合法。和**司提交的《新华通讯社供稿服务协议》中约定,新华**京分社授权和讯信息**公司在和讯网摘编新华网上发布、并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文字、图片新闻和“来源:经济参考报”、“来源:瞭望”、“来源:国际先驱导报”的文字新闻。但不包括“新华视点”、“焦点网谈”、“新华直播”、“新华访谈”、“新华专题”等专题类栏目内容,协议有效期为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新华**京分社开具了信息费发票一张。另,和**司还提交了其公司章程及和讯信息**公司董事会人员名单,以证明双方系关联公司。

刘**以上述证据涉及案外人为由,否认与本案的关联性。

刘**提交了1480元公证费发票一张,5000元律师费一张。其还提交了(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2011)朝民初字第16743号判决书作为其索赔数额的依据。和讯公司对两张发票不持异议,但认为两份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

上述事实,有刘**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电子底稿打印件、公证书、发票、判决书,和讯公司提交的供稿服务协议、发票、工商查询打印件、公司章程,以及本院质证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网易网、中国周刊网上分别发布了涉案图片作品,署名刘**;同时刘**亦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底稿,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刘**为涉案两组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和**司未经刘**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且未给作者署名,已构成对刘**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司辩称《北京CBD的午餐烦恼让小白领很崩溃》中11幅图片系合法使用,并提交了其与新华**京分社签订的《供稿服务协议》,但是根据该协议,无法证明和**司使用涉案图片获得权利人许可,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刘**要求和**司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和**司应在其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向刘**赔礼道歉;鉴于双方均未就赔偿数额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价值、被告侵权过错、使用数量等因素酌定,不再全部支持刘**的诉讼请求。刘**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及律师费,对于合理部分和**司应一并予以承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限公司在其网站(网址为www.hexun.com)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刘**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原告刘**的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八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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