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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与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鞠*诉被告曹**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的委托代理人许**、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鞠盛诉称,我是中**出版社的离休干部,从事革命文学创作工作多年,曾出版数部文学作品。2008年前后,曹**以《海淀文艺》记者的名义与我接触,称可以将我的一些作品和经历出版,我陆续向其讲述了一些过往的经历和故事,并向其展示了一些作品及手稿。此后,曹**未经我许可,抄袭或改编我的已有作品,还将我的部分手稿拿走,将我讲述的经历和故事直接在《海淀文艺》“奇闻异象”栏目以其自己作品形式发表。曹**的行为侵害了我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改编权等著作权,我请求法院判令曹**:1.立即停止侵权,即涉案85篇作品再出版时应更正署名为鞠盛;2.在《海淀文艺》、《新京报》上向我赔礼道歉;3.赔偿我经济损失91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鞠*在本案中主张其以笔名“子*”发表了多篇小说。中**出版社人事处于2014年9月2日出具《证明》,表示鞠*为该社离休干部,经查人事档案,《疯妇》为其短篇小说集,“子*”为其笔名。

已发表作品有:

1.上海图书馆藏书有年**版社出版的《疯妇》小说集,署名子*著,该小说集中包括《两个朝山者》、《捉》、《疯妇》、《赌》、《我之第一封情书》、《祖母的故事》、《树》等小说。

2.《新闻研究资料》1980年第二辑中刊载有《〈每日电讯〉与陈*司令员——敌后新闻工作散记》一文,署名为鞠盛。

3.《新闻研究资料》1980年第三辑中刊载有《坚持原地斗争——记少*同志的一次题词》一文,署名为鞠盛。

4.《新闻研究资料》1982年第十一辑中刊载有《忆长江二三事》一文,署名为鞠盛。

5.《统一论坛》1995年第5期刊载有《难忘的新郎》一文,署名为鞠盛。

6.中**出版社于2010年7月出版的《沧江一柱——靖江人民抗英记》,署名为鞠*著。

未发表作品有:

1.《江海前尘》手稿,其中包括文章《夜过娄夏庄》、《日俘行》、《元旦》、《打钟者》、《父子英雄》。手稿前言落款处注明“党的八十五周年纪念日于北京”。

2.《血荐》手稿。

2015年5月6日,北京市**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海**联)作出《证明》,表明曹**,家庭住址为海淀区遗光寺八号院西区25号楼东门502室,现为海淀**界联合会干部,曾使用笔名曹**在《海淀文艺》发表“奇闻异象”。海**联于2014年9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海淀文艺》由海**联、北京**家协会共同主办,为双月刊,每期发行1000册,系内部发行杂志,发行范围包括海淀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文联所属各协会的主席团及理事会成员等。

《海淀文艺》自2008年第3期至2012年第5期间的27期中,“奇闻异象——中华传奇故事鞠*老人‘百回谭’”中登载数十篇文章,署名曹**。文章引子部分都显示:“我访问过无数人,还从没有遇到过像他这样的一位被访者,他的名字叫鞠*。他一生颠沛流离,舛难多途,依然笔耕不辍,是一位颇有成就的诗人和剧作家;他一生饱读诗书,阅人无数,经历非凡的他如今已步入86岁高龄的耄耋之年。当我们打开话匣时,他源源不断的话语,像一泻千里的江河水,从他那深沉地胸膛中奔腾而出……我不得不佩服他是一个讲故事的高手,他能在不长的访谈中,讲完一个复杂的故事,有头有尾,来龙去脉,一清二楚,并能波澜起伏,腾挪跌宕,听后让人妙趣横生,回味无穷。在此,我将他给我讲述的种种神奇故事,整理出来一百个故事,名曰‘百回谭’,与读者朋友们共享。”

本案中,鞠*主张,“奇闻异象”中的文章直接复制鞠*已发表的作品有《疯媳妇》、《疯和尚》、《赌命》等13篇(见附件1),改编鞠*已发表作品以及未发表有手稿作品有《新郎》、《日俘》等6篇文章,改编的方式是将鞠*对应作品的诗、剧本等形式改编为小说。(见附件2)另外,鞠*还主张曹**在“奇闻异象”中发表的《飞鼠》、《换种》等66篇文章亦是抄袭自其未发表作品,但鞠*的手稿被曹**取走,无法在本案中提交。

海**联盖章确认的《海淀文艺》自2008年第3期至2012年第5期,稿酬领取单“曹丽心”稿酬栏共计9170元。其中显示:2009年第3期320元、第5期320元、第6期300元,2010年第1期350元、第2期330元、第3期330元、第5期310元、第6期340元,2011年第5期260元,2012年第3期420元、第4期320元。海**联还出具证明表示,《海淀文艺》2008年至2010年报酬标准为每千字40元,2010年至今稿酬标准每千字50元。本案中,鞠*表示,其主张曹**赔偿的数额就是曹**领取的稿酬。

以上事实,有鞠盛提交的小说集《疯妇》、《新闻研究资料》、《统一论坛》、《沧江一柱》、手稿、《海淀文艺》、《证明》、《情况说明》、稿费清单、稿费签收单等予以证明,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本案中,已发表作品《u003c每日电讯u003e与陈*司令员——敌后新闻工作散记》、《坚持原地斗争——记少*同志的一次题词》、《忆长江二三事》、《难忘的新郎》以及《沧江一柱——靖江人民抗英记》均署名鞠*,小说集《疯妇》中包括《两个朝山者》、《捉》、《疯妇》、《赌》、《我之第一封情书》、《祖母的故事》等小说,署名子*。鞠*离休前的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子*”为鞠*笔名。未发表作品中,鞠*持有作品《江海前尘》、《血荐》的手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定鞠*为上述作品之作者,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于鞠*在本案中还主张曹**在“奇闻异象”栏目中发表的《飞鼠》等66篇作品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曹**未经鞠*许可,以笔名曹**在《海淀文艺》的“奇闻异象”栏目中以《疯媳妇》、《疯和尚》等文登载鞠*享有著作权的19篇作品,其中《疯媳妇》、《驼背》等13篇文章系复制鞠*的《疯妇》、《江海前尘》等作品,《新郎》、《遇险》等6篇文章系改编自鞠*的《难忘的新郎》、《血荐》等作品。曹**的行为侵犯了鞠*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的署名权、发表权、改编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曹**应停止侵害鞠*创作的《疯妇》等19篇作品的著作权。出于对侵权影响范围的考虑,曹**应就其侵害鞠*署名权、发表权的行为向鞠*在《海淀文艺》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对于赔偿数额,本院对鞠*主张以上述作品涉及的稿酬作为曹**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认为恰当,并予以支持。

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曹**停止侵害原告鞠*对涉案《疯妇》等一十九篇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曹**在《海淀文艺》中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鞠盛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实,逾期不刊登,本院将依据原告鞠盛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曹**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曹**赔偿原告鞠盛经济损失三千六百元;

四、驳回原告鞠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曹**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鞠*已预交,由被告曹**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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