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央视**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司)诉被告央视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央**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颜**,被告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迅**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电影《大佬爱美丽》(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央**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www.cntv.cn)向公众传播涉案影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一、涉案影片由网友分享上传至爱西柚公共平台的,我方已提供网友具体信息,符合避风港原则,我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涉案影片年代久远,知名度有限。综上,不同意迅**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涉案影片片尾显示?成龙英**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英皇公司)出品。

2012年6月29日,香**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记载: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4年在香港完成,并于2004年4月首次在香港公映;发行公司为迅**司,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为3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该《发行权证明书》附页显示:1、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和版权持有人。2、经成**公司授权,英皇**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司)专有独占性永久享有涉案影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版权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3、2011年10月1日,经英**司授权,迅**司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其相关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期限为3年,字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该《发行权证明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陈**签名、盖章,并加盖了中国法**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

央**公司对迅**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

2012年7月26日,经迅**司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登录网址为www.cntv.cn的网站进行公证保全,此次制作的(2012)深证字第92677号公证书显示:登录网址为www.cntv.cn的网站首页,在页面上方的搜索框中输入“大佬爱美丽”,显示搜索结果页,新页面显示三个搜索结果,分别是《大佬爱美丽》、《大佬爱美丽B》、《大佬爱美丽A》,点击《大佬爱美丽A》下方的图片链接,进入新的页面,可完整播放涉案影片上半部分,视频时长显示为59分42秒,页面左上方显示“当前位置:爱西柚﹥视频﹥影视”,页面右侧“视频信息”栏显示发布者为“liul007”,上传时间为“2007-10-16”,播放次数为6569,返回搜索结果页,点击《大佬爱美丽B》下方的图片链接,进入新的页面,可完整播放涉案影片下半部分,视频时长显示为44分43秒,页面左上方显示“当前位置:爱西柚﹥视频﹥影视”,页面右侧“视频信息”栏显示发布者为“liul007”,上传时间为“2007-10-16”,播放次数为3747。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域名为“cntv.cn”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央**公司。

央**公司对该份公证书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涉案影片是网友分享上传至爱西柚网公共平台的,符合避风港原则,同时提供了该网友后台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包括注册时间、注册邮箱、手机号、姓名、地址等内容。迅**司认为网友注册信息是央**公司通过其网站后台查询的结果,其无法查证,因此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迅**司提交的正版光盘、公证书,央**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从现有证据看,迅**司提交的权属证据及授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央视网络公司亦认可迅**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可以认定迅**司经过原始权利人成龙英**司授权,依法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从迅**司申请公证的事实来看,涉案影片被依次设置于“爱西柚﹥视频﹥影视”分类项下,可见央**公司对于网友上传的网络视频专门设置了“影视”板块,其应当知道在该板块分类中网友上传的内容以影视作品为主,其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其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施以适当的管理。且涉案视频标题直接载明了涉案影片的名称,视频上标记有影片时长,故央**公司对视频存在及其指向是涉案影片的事实是应知的,其亦应知涉案影片具有特定权利人。在此情况下,央**公司放任上述视频在网站中传播,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央**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对涉案影片的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在主观上亦具有明显过错,已经构成了对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迅**司的实际损失和央**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年代,结合央**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由于迅**司未举证证明合理支出,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央视国际**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央视国际**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央视国际**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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