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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央视**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司)诉被告央视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央**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颜**,被告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迅**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电影《精武家庭》(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央**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www.cntv.cn)向公众传播涉案影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一、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我方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直播服务,直播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我方亦未侵犯迅**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不同意迅**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涉案影片片尾显示?成龙英**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英皇公司)保留所有版权。

2012年6月29日,香**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记载: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5年3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5年3月首次在香港公映;发行公司为迅**司,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为3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该《发行权证明书》附页显示:1、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和版权持有人。2、经成**公司授权,英皇**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司)专有独占性永久享有涉案影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版权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3、2011年10月1日,经英**司授权,迅**司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其相关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期限为3年,字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只限Ⅰ在互联网及/或万维网上播出、Ⅱ以宽带传输给用户接收并以译码器译码后在电视机观看及Ⅲ在手机上观看。终端消费方式包括:直播、点播、轮播、下载,电视直播除外。该《发行权证明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陈**签名、盖章,并加盖了中国法**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

央**公司对迅**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

2012年8月2日,经迅**司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登录网址为www.cntv.cn的网站进行公证保全,此次制作的(2012)深证字第95986号公证书显示:登录网址为www.cntv.cn的网站首页,页面左上角显示“央视网”图标,点击页面上方的“频道”按钮,进入新的页面,该页面显示央视各频道图标列表,各频道图标右边列明“官网”、“直播”、“栏目”、“节目单”四个选项按钮,点击“CCTV6”图标右边的“直播”按钮,进入新的页面,该页面显示播放器,正在播放央视6频道2012年8月2日的直播节目内容,下一节目即涉案影片。待影片播完之后,在右侧列表栏中,该影片之后即标注“回看”二字。央**公司对该份公证书不持异议,但表示其仅提供了涉案影片的直播服务,且迅**司对该影片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为此,迅**司还提交了《关于影片侵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快递单和快递查询网页打印件,《通知》中还包含其他23部影片,快递单中收件人为“负责人”,公司名称为“中**电视台”,收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D座央视国际**公司”,寄件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网页打印件显示2014年6月23日该邮件由“高珊珊”代收。央**公司否认受到该通知,但表示邮寄地址系其注册地,且仍在办公。

上述事实,有迅**司提交的正版光盘、《发行权证明书》、公证书、《通知》、快递单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迅**司经原始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包括直播的终端消费方式,央**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迅**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从迅**司申请公证的事实来看,央**公司未经迅**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直播服务,侵犯了迅**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合法权益。公证书显示迅**司申请公证的日期为2012年8月2日,后迅**司曾向央**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发送《通知》,且该邮件于2014年6月23日由“高珊珊”代收。央**公司虽然否认收到《通知》,但却认可邮寄地址系其注册地,且仍在办公,故央**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认定至2014年6月23日,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至迅**司提起诉讼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央**公司对于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迅**司的实际损失和央**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年代,结合央**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由于迅**司未举证证明合理支出,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央视国际**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央视国际**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央视国际**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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