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文**有限公司与北京瑞**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瑞**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王*,被告瑞**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剑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知名作家流潋紫授权,取得了其创作的作品《后宫甄嬛传1-6》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可以自身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内的相关权利。2013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速下载”网站,提供包含前述流潋紫作品的安卓应用程序的下载,原告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为公众提供上述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6600元及合理支出公证费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瑞**司辩称:1.涉案应用程序不是我方自行制作,是从第三方网站抓取的得到的。2.我方抓取的第三方网站是业内知名下载网站,其下载页面标明涉案应用程序为免费软件,我方抓取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该应用侵权。3.我方抓取涉案应用程序后未进行任何修改。4.我方的下载网站为免费网站,没有任何广告,是为了推广瑞星自己的软件,并非为了推广涉案应用程序。用户下载涉案应用程序不用付费,该应用程序访问量很小,我方未从此获得经济利益。5.我方接到原告2014年1月发出的维权通知后立即删除了侵权作品,并取消了手机小说频道。6.我方网站及涉案应用程序的下载均为免费,没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11月2日,吴**(流**)(甲方)与中**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乙方独家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授权作品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在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协议还有以下附件:授权书及授权作品目录,记载了授权内容及授权的《后宫甄嬛传1-6》等作品名称,授权期限自签发之日至2016年11月2日止。另,原告提交了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作**作委员会出具的吴**笔名为流**系浙**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作委员会知名作家、杭州市**届委员会委员,其代表作有《后宫·甄嬛传》等的《证明》。原告对以上文件进行了公证,被告认可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原告提交了由浙**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的《后宫?甄嬛传》(壹到陆)的图书版权页,该版权页载明流潋紫著。

2013年10月8日,经中**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公证人员对相关网站上所载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通过百度搜索的高级搜索功能,进入网址为http://www.suxiazai.com,点击该网站的“手机小说”,进入的页面显示手机小说分类下所有软件排列,并分为多个页面,在其第六页中,点击“后宫甄嬛传1-7txt大结局全集”,进入的页面有软件名称、剧型、下载次数、软件授权为免费软件、官方网站为速下载、更新时间、软件类型等介绍,再往下是软件介绍,其中载明后宫宫廷剧,现在最热播的电视宫廷片小说全集包含所有大结局的字样,下有章节名称、落款处有本文引自速下载字样。下有下载地址,包括电信下载和网通下载按钮,点击下载,下载对话框中显示文档来自softdown.rising.net.cn。庭审中,经双方勘验,一致认可涉案软件应用下载后在电脑和手机上都可以阅读。同时,被告认可网站http://www.suxiazai.com和服务器地址softdown.rising.net.cn都为其经营。该公证书除对涉案作品的下载进行公证外,还对另外其他三部作品的下载情况进行了公证。中**公司称共支出公证费2000元,本案主张500元,提交了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关于上述应用程序所载作品的字数,双方经庭后核实并书面确认为1200千字。

被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下载日志的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名称为“甄嬛传”的文件下载自www.cr173.com网站,其还提交了在上述网站下载涉案作品的网页截图,证明该网站标明的涉案软件为免费软件。同时,被告提交了其在上述网站下载的涉案软件的md5值与速下载备份文件md5值一致的网页打印件,证明其上传前未对文件进行修改。另,被告还提交了速下载网站网页截图,证明该网页未有任何广告,且下载任何软件都是免费的,同时,涉案软件已删除,手机下载频道已经取消。原告对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及附件、涉案作品的版权页、证明、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瑞**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作品《后宫?甄嬛传》(壹到陆)的作者为流潋紫,著作权由其享有。中**公司通过作者的授权,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及维权的权利。在其获得授权的期限内,中**公司有权对他人侵犯上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被告软件中载有原告作品的字数,双方书面确认为1200千字,本院不持异议。

公证书证明,瑞**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速下载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上述作品的服务,且下载的页面对涉案作品的名称、文件大小、简介、章节等信息做了较为详尽的编辑,其中简介中还明确载明涉案作品为最热播宫廷剧的小说,虽然其提交了相应的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软件其下载于其他免费网站且未加修改上传到自身经营的网站,但是本院认为,涉案作品为知名作品,作者为知名作者,一般而言,作者不大可能将涉案作品自行上传供公众免费使用,瑞**司仍将涉案作品上传到其经营的网站供公众免费下载,对该作品的传播具有应知或者明知的过错,故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对于中**公司要求瑞**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中**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瑞**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瑞**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涉案作品的内容、市场影响力等因素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中**公司的诉讼请求。瑞**司对于中**公司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瑞**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六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瑞**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一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二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