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北京三**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创世天联**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北京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创世天联**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北京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创世天联**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戴**、北京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