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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诉北京同一首**桥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北京同一首**州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2005)30号文)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等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各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且根据所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遭到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经查,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罗素广场》、《MeandI》、《OceanIsDead》、《夜空多灿烂》、《忘了我》、《Easy》、《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心疼笔记本》、《公主复仇记》、《幸好》、《和寂寞说分手》、《爱是流动的》、《木*情》、《木*星》、《天空蓝》、《夜光航线》、《88烦恼》、《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再爱我好吗》、《想像》、《一个人走》、《香水》、《我记得我爱过》、《故意不爱你》、《躲不了》、《恋人唱的歌》、《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WoW》、《一秒钟》、《Help》、《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红屋顶的故事》、《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等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且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营业性播放原告前述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10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310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当驳回其对我方的起诉。我方曲库作品来源合法,且已支付合理费用,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的经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当前的客观环境下,我方作为KTV经营者如何合法获得曲库无所适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正版光盘“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出版发行,包装封底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根据内页显示,《罗素广场》、《MeandI》、《OceanIsDead》、《夜空多灿烂》、《忘了我》、《Easy》、《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心疼笔记本》、《公主复仇记》、《幸好》、《和寂寞说分手》、《爱是流动的》、《木*情》、《木*星》、《天空蓝》、《夜光航线》、《88烦恼》、《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再爱我好吗》、《想像》、《一个人走》、《香水》、《我记得我爱过》、《故意不爱你》、《躲不了》、《恋人唱的歌》、《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WoW》、《一秒钟》、《Help》、《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红屋顶的故事》、《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等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罗素广场》等50部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罗素广场》等50部涉案作品的内容为歌曲MTV,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

音集协是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2010年10月18日、9月8日、7月1日、4月8日、2009年12月16日、2012年11月26日、2009年8月22日、6月29日,音集协(甲方)分别与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均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是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3年5月3日,北京**证处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644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4月26日,公证员郭**、公证员助理郑*会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的“同一首歌”KTV,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205”包间使用点歌器点播了《罗素广场》等50部涉案作品,同时对曲目播放过程进行摄像,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因本次消费到服务台支付了409元,现场取得加盖“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发票一张及宣传联系卡片一张。北京**证处将录像刻录成光盘,音集协支付公证费2700元。

诉讼中,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认可点播系统中的涉案歌曲MTV与音集协主张权利作品画面的一致性,但表示涉案歌曲系其购买点唱系统时自带以及设备销售商后期为其更新,并就此提交了一份同一首歌公司与案外人**有限公司(简称视点公司)签订的《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交货地点北京市苏州桥)》及付款发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视点公司向同一首歌公司提供VOD电脑点播系统设备,包括机房设备、网络设备、标准包房终端电脑、管理电脑、标准包房点歌辅助设备以及点歌软件、管理软件等内容;视点公司负责免费培训甲方指定系统维护员,培训后的系统维护员达到能够独立完成系统的日常维护、自行增加曲库歌曲以及简单故障的排除工作。付款发票上显示的购货单位是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涉案音像作品出版物、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在案佐证,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

涉案音像作品的署名为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对《罗素广场》等50部涉案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被告主张音集协应举证证明权利人未取消对音集协授权一节,本院认为,音集协与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取消了对音集协授权的情况下,音集协依法取得《罗素广场》等50部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在其经营的歌厅点歌设备中使用《罗素广场》等50部涉案作品,应取得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应向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故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于被告提出涉案歌曲是其购买的点唱系统自带及设备销售商提供、其具有合法来源的辩称,本院认为,即便涉案歌曲系点播系统自带,被告作为实际使用者,亦应对歌曲的来源和授权情况进行审查,但被告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因此,被告使用涉案作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或者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的侵权获利,考虑到KTV经营者的经营除了需要使用点唱系统及内含的歌曲外,还需要配套的包房、硬件和服务,且点歌机中存储的歌曲数量众多,涉案歌曲对其经营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音集协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偏高,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同一首歌苏州桥分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模式、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支持数额。对于音集协所主张的公证费、公证时的消费支出,确属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全部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其KTV点播系统中删除《罗素广场》、《MeandI》、《OceanIsDead》、《夜空多灿烂》、《忘了我》、《Easy》、《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心疼笔记本》、《公主复仇记》、《幸好》、《和寂寞说分手》、《爱是流动的》、《木*情》、《木*星》、《天空蓝》、《夜光航线》、《88烦恼》、《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再爱我好吗》、《想像》、《一个人走》、《香水》、《我记得我爱过》、《故意不爱你》、《躲不了》、《恋人唱的歌》、《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WoW》、《一秒钟》、《Help》、《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红屋顶的故事》、《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等五十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千一百零九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一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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