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羽诉被告吴*、被告山东**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羽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被告山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吴*、被告山东**化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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