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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吴*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羽诉被告吴*、被告山东**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羽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被告山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吴*、被告山东**化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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