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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限公司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激**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侵权公证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查,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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