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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有限公司诉北京中**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世纪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十一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中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二十一世纪公司诉称:徐**已将其发表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之财产权让于原告。200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中国能源网”网站(http://www.china5e.com)在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非法转载了《21世纪经济报道》刊载的文章1223篇。经核实,其中8篇为徐**创作的作品。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及因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568元(包括公证费68元,律师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能公司辩称:我方未故意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诉讼前我方已经在网站上对外屏蔽了所有原告的文章,这说明我方尊重并遵守著作权法。是原告公司的陈**与我公司韩**经过沟通,得到其口头同意后,我方才解除了对原告文章的屏蔽。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本判决书后附表中所列文章首次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为徐**。2008年7月10日,徐**签署《声明》,确认其发表在《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商业评论》、21世纪网(www.21cbh.com)上的作品著作财产权归报社经营机构二十一世纪公司所有。

经二十一世纪公司申请,北京**证处于2008年7月14日至18日对中能公司经营的http://www.china5e.com网站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中国能源网”网站使用了涉案作品,具体情况详见本判决书后附表。双方当事人认可中能公司现已停止在该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

为证明诉讼支出,二十一世纪公司提交了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和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上述支出涉及案外作品和其他案件。

庭审中,中能公司提交该公司首席信息官韩**出具的《陈**》一份,主要内容为二十一世纪公司的陈**曾口头同意中能公司在网站上转载《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二十一世纪公司认为韩**未出庭作证,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表示经与陈**核实,并不存在中能公司所称的口头授权的事实。此外,中能公司还提交了在谷歌网站上搜索“韩**”、“二十一世纪”以及在二十一世纪公司的网站搜索“韩**”的结果页面打印件。

上述事实,有《声明》、作品复印件(打印件)、公证书、网页打印件、陈**、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陈**》、搜索结果页面打印件等为证,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经过了合法授权。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二十一世纪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均未就赔偿数额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价值、被告侵权过错、情节、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二十一世纪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亦应由中**司予以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七百二十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中**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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