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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进京诉柳**、军事医学科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许进京诉被告柳**、被告军事医学科**版社(以下简称医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进京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柳**及其与被**出版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宫**、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进京诉称,其创作完成了中**出版社于2004年7月出版的《最新实用诊脉法》一书(以下简称《最》书),后其发现柳**等主编的医**版社出版的《中医脉诊一点通》一书(以下简称《中》书)未经许可抄袭了《最》书17298字内容,侵犯了许进京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柳**和医**版社:1.停止侵权,在《中国中医药报》向许进京公开赔礼道歉;2.连带赔偿许进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以及律师费2000元。

被告柳**认可《中》书使用了《最》书17298字内容,但辩称:1.《中》书已按照规范要求在参考文献中列明《最》书;2.《最》书中约有40%的内容抄袭自他人作品,但该书未列有参考文献,故《最》书不享有著作权;3.《中》书使用与《最》书相同部分的内容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形;4.《中》书是一本科普读物,不以营利为目的,柳**也未从医学出版社获得稿酬。故不同意许进京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出版社认同柳**的答辩意见,同时辩称该社已经尽到了审稿义务,未向柳**支付过《中》书稿酬。不同意许进京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6月,许进京与中**出版社就出版《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最》书署名为许进京编著,许进京授予中**出版社在6年的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中**出版社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30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1%。

2004年7月,中**出版社出版《最》书第一版,2008年1月第二次印刷,印数为5001-8000册,定价14元,该书署名许进京编著。许进京对“编著”解释称,《最》书中引用了古代的医学典籍,但对脉诊方法的运用以及对古代医学典籍的认识是其独创的。

2009年1月,医**版社出版《中》书第1版,2010年3月第2次印刷,定价25元。该书署名柳**、晏*主编,王*、盛**为编委,作者简介介绍的是柳**的个人情况,前言亦由柳**撰写。该书所列主要参考文献有许进京编著的《最》书。诉讼中,柳**表示,其与晏*为《中》书主编,共同负责《中》书的写作,柳**为主要负责人并审阅过全书内容,其二人对该书共同享有著作权;书稿实际由王*、盛**撰写,此二人是柳**的研究生。此外,柳**和医**版社表示《中》书共出版了两版,印刷过2次,一共印刷了8010册。许进京则表示其仅发现了两版《中》书,一共印刷了多少册不清楚。另外,柳**和医**版社提交了医**版社出具的《证明》,表示根据双方就《中》书订立的出版合同,医**版社未以任何形式向柳**支付过费用。但许进京不认可该《证明》之真实性。

庭审中,柳**提交了《最》书与1990年12月由天津**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脉诊学》、2001年8月由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医基础理论》、1997年6月由中国**版社出版的《中医诊断学》对应内容的比对表,指出《最》书中的相关内容抄袭了这三本书的对应内容。许进京则表示,柳**指出的这些内容属于《最》书引用古籍等的情况,故表示可从此前统计的《中》书抄袭《最》书18898字中扣除1600字不再主张。由此,双方均认可《中》书中有17298字内容抄袭了《最》书内容,占《中》书的11.38%。这部分内容主要集中在《最》书第四章第20页至第21页、第24页,第五章第46页至第49页,第六章第50至59页,第九章和第十章,对应《中》书第一篇第一、二、四部分,第二篇第二部分和第三篇第四部分。

本案中,许进京提交了卓越网发货单,其中显示购买1本《中》书,价格为19.5元,并附有北京世**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同金额的图书发票。许进京表示《中》书通过网络广泛销售。二被告认可发货单及发票之真实性,但表示价格与《中》书定价不一致,不认可与本案之关联性。许进京还提交了河北**事务所出具的代理费2000元的发票,二被告认可该发票之真实性,但认为数额畸高,不属于合理费用。

另外,许进京为证明《最》书为其科研成果提交了注明时间为2007年8月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证书注明成果名称为“新挖掘出一套简便实用、量化性很强的诊脉方法”,完成单位为定州市卫生中等专业学校,在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描述中提及该课题组新挖掘出来的这套脉诊方法,具体内容详见《脉法精粹》和《最》书,该证书还记载了评审专家认为包括《最》书在内的著作的研究结果对深入研究脉学有重要的参研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但所呈报的材料不符合科研鉴定要求,且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处未有签章。二被告则提出,该鉴定证书未有鉴定委员会成员签章,且鉴定结论是所呈报的材料不符合科研鉴定要求,故无法以此证明《最》书为许进京的科研成果。许进京还提交了河北**学会于2009年9月出具的《证书》,注明“为表彰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在中医学术传承发展中积极著书,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特颁发河北**学会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奖”,该证书显示获奖著作为《最》书,奖励等级为三等,获奖者为许进京。二被告否认该《证书》之真实性,理由是该证书没有鉴定书佐证。

上述事实,由许进京提交的《最》书、《中》书及二书比对内容、《图书出版合同》、鉴定证书、证书、卓越网发货单、购书发票、代理费发票,柳**提交的《中医脉诊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柳**与医**版社共同提交的《证明》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为证明《最》书不享有著作权,柳**提交了1986年2月由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脉象研究》以及《中医脉诊学》,并指出《最》书中有40%的内容抄袭了前述两本书的内容,但同时表示这40%的内容不涉及许进京在本案中主张《中》书抄袭《最》书的内容,故本院对柳**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另外,医**版社还提交了两份《证明》,分别关于《中》书成本及销售与审稿情况,许进京认为这两份《证明》仅是医**版社的陈述,不认可真实性,本院亦对此两份《证明》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最》书署名为许进京编著。柳**和医**版社虽然否认许进京对《最》书享有著作权,理由是《最》书中约有40%的内容抄袭此前出版的书,但同时表示这40%的内容不涉及许进京在本案中主张的《中》书抄袭《最》书的17298字内容。故就许进京在本案中主张的《最》书中17298字内容,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许进京为作者,对该部分内容享有著作权。

诉讼中,柳**作为主要负责《中》书的主编,医**版社作为该书出版者,均认可《中》书抄袭了《最》书中17298字内容,占《中》书的11.38%。同时,二被告否认侵权的理由一是《中》书已经在参考文献中列明了《最》书,二是二被告在《中》书中使用涉案内容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三是《中》书为科普读物,不以营利为目的,柳**和医**版社均未从《中》书中获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院认为,《中》书使用《最》书内容的情形和比例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可以引用他人作品的“适当”程度,涉案作品内容在《最》书和《中》书中均较为集中,特别是构成了《中》书第一篇第一、二、四部分,第二篇第二部分和第三篇第四部分的主要部分,占到《中》书全书共五篇的11.38%,也占到《最》书的8%左右,已经超出了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目的性限制要求及不影响著作权人使用自己作品的适当比例范围。所以,柳**主编、医**版社出版的《中》书抄袭使用《最》书的17298字内容,未经许进京许可,共同侵犯了许进京就《最》书中涉案作品内容享有的著作权。《中》书在参考文献中列明《最》书以及二被告是否因《中》书获利不影响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对二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医**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单位,虽表示其已经尽到了审稿义务,但无事实依据,对其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

柳**作为主要负责《中》书的主编,医**版社作为该书出版单位,应当为本案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关于许进京提出的停止侵权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虽然《中》书在参考文献中列有许进京编著的《最》书,但相对于《中》书使用《最》书的情况,这种注明方式并非为许进京适当署名的方式,故本院对许进京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

因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本案侵权行为使许进京发生的实际损失及二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考虑许进京与中**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中的印数稿酬约定、《最》书的独创性程度、《中》书的抄袭字数、所占全书比例等侵权情节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许进京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许进京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许进京对《最新实用诊脉法》享有著作权之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含有侵犯原告许进京享有著作权的《最新实用诊脉法》的《中医脉诊一点通》;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柳**、被告军事医学科**版社在《中国中医药报》上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许进京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原告许进京的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柳**、被告军事医学科**版社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柳**、被告军事医学科**版社共同赔偿原告许进京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五百元;

五、驳回原告许进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柳**、被告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被告柳**、被告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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