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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出版社诉北京盛**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出版社(以下简称北**版社)诉被告北京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被告盛**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版社诉称,我社对《网络工程实用教程》一书(以下简称《网》书)享有版式设计权。盛**司经营的中国IT实验室网的电子书、视频下载频道(http://download.chinaitlab.com)向公众提供《网》书的电子版本下载。我社认为,盛**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社对《网》书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盛**司:1.赔偿我社经济损失1万元;2.承担我社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工商查询费、通讯费、打印费、复印费等费用共计150元;3.在其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我社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被告辩称

被告盛**司辩称,我公司认可我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的涉案图书就是《网》书,但我公司认为北**版社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主要是针对其他出版社可能侵权出版的纸质图书,我公司只是在网站上使用,并不侵犯北**版社的版式设计权;我公司是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书是网友上传至我公司经营的网站的,我公司在收到北**版社的通知后,立即删除了相关内容,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法院驳回北**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8年2月,北**版社经作者汪**授权,出版了《网》书,署名主编汪**、耿**。全书共525千字,定价34元。汪**未授予北**版社《网》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版社称其作为《网》书出版者,其对《网》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盛世公司认为北**版社不享有《网》书的版式设计权,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2010年5月6日,北**版社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人员通过在IE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download.chinaitlab.com,进入中**实验室电子书、视频下载频道首页,在该页“下载搜索”栏中输入《网》书,显示搜索结果:书名为《网》书,整理日期为2009年1月13日,查看次数为7785。点击《网》书,打开的网页显示“名称:网络工程实用教程、图书分类:网络通讯u003eu003e网络基础、语言:简体中文、文件大小:31.63M、发布日期:2009-1-13、来源:转载自互联网、内容概要:本书以计算机网络基本技术和主流技术为基础,系统、全面地介绍网络工程的……”。该网页下端显示“欢迎各位网友到论坛的下载板块上传下载资料,即可赚取经验值和积分,版主会在网友的资料里面选一些精品,放到下载频道,被下载频道收录的用户,可以获取最高50点经验值的奖励”。点击“本地下载”后设的下载图标,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登录的页面中点击“普通下载地址”,出现下载对话框,自动下载《网》书到本机,在解压下载的《网》书过程中,形成一个名称为“中**实验室学习下载频道”的文件,内容主要为中**实验室学习下载频道(http://download.chinaitlab.com)和中**实验室(http://www.chinaitlab.com)的相关介绍。该份公证书共涉及10本书。诉讼中,盛**司认可其网站上的《网》书即为北**版社出版的《网》书电子版,并称《网》书系网友上传至其网站设置的论坛的“下载板块”栏目中,其仅提供存储空间。

诉讼中,北**版社称盛**司侵犯了其对《网》书版式设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0年5月6日和2010年5月7日,北**版社分别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支付了800元和200元公证费。

以上事实,有北**版社提交的出版合同、涉案图书、(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69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案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出版者自己使用其版式设计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结合版式设计的含义、用途和出版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

北**版社系《网》书的图书出版者,其依法对《网》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盛世公司认为北**版社不享有《网》书的版式设计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北**版社对《网》书享有版式设计权。

北**版社主张盛**司在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网》书的下载服务侵犯了其对《网》书版式设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本身不属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

综上,现有证据和现行法律不足以支持北**版社主张的权利,北**版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因此,对于本案涉及的其它问题,本院不再赘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北**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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