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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8年5月4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一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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