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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9207号

审理经过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以下简称“外研社”)诉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外研社委托代理人刘**、刘*,被告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外研社诉称:《新标准英语》是原告与英国**版公司合作策划,原告出版的专为中国学生量身打造的一套小、初、高“一条龙”系列英语教材,原告享有本系列英语教材的著作权。200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将《新标准英语》一年级起点第1-10册、一年级起点6-7册课堂活动等26本教材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向其P7000型外语王数码学习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在其网站上使用上述26本《新标准英语》教材,已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影响了原告所出版的《新标准英语》教材的发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2、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9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金**公司辩称:原告称我方从2004年11月起将原告的教材上传到我方网站,并为P7000用户提供下载与事实不符,我方仅提供了一个链接,使用户可以到ABC555.com网站上进行下载,故我方并没有复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没有侵权。我方现已经断开了该链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外研社陆续出版发行了由其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教材,包括《学生用书》(供一年级起使用)第1-10册、课堂活动用书(供一年级起使用)第6—7册、课堂活动用书(供三年级起使用)第1-7册、学生用书(供三年级起使用)第1-7册,共计26册,每册图书最低定价2.75元,最高定价5.20元。2005年3月7日,北京**证处公证人员访问了金**DEC中恒网站,进行了如下操作,自主页(网址为www.digilife.com.cn)起,依次点击相链接的页面标识“数码学习机”、“外语王学习机”、“更多产品”、“产品展示”、“外语王P7000”和“高速资料下载站(一)”;在“高速资料下载站(一)”页面上“资料搜索”后的“关键字”栏内输入“新标准英语”,点击“搜索”,在所有资料中查找“新标准英语”,显示“资料查找结果”页面内容,包括涉案26本教材,经随机下载《新标准英语三年级起点3B学生用书1A》、《新标准英语一年级起点第一册Module5-8》、《新标准英语三年级起点5B学生用书3》至DEC中恒闪存卡(128MB),可在金**公司的DEC外语王P7000多功能可视数码学习机上依次播放上述文件,通过耳机均能听到声音,并能在学习机屏幕上看到与语音同步的文字。经2005年5月20日现场勘验,使用联网计算机,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digilife.com.cn/p7000-ziliao/3200/search.asp,显示网页中仅有搜索引擎,无权利人身份信息。在“资料搜索”中输入关键字“新标准英语”,点击搜索,可检测到在线全部新标准英语内容。点击“新标准英语一年级起点第二册”后点击“VNT格式下载”,显示文件来自219.134.132.35。在IE地址栏中输入219.134.132.35,显示的网页中无权利人身份信息。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abc555.com,显示网页与输入219.134.132.35相同。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digilife.com.cn,可进入被告公司网站。外研社已支出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外研社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公证书、图书、发票和本院的庭审笔录和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外研社作为《新标准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金**公司未经外研社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下载涉案作品《新标准英语》的行为显属侵权,故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以提供链接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外研社要求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根据金**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外研社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使用原告的涉案作品《新标准英语》;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在《光明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金**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外研社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及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二十九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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