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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国**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2692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国防工**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版社委托代理人王*、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编著的《现代推销学》一书在1993年出版,1997年1月,出版社出版了《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书中有大量的内容抄袭我享有著作权的《现代推销学》一书,致使《现代推销学》自1998年1月第二版以来销量逐步下降,总销量只有20000册,减少了68000册,特诉请法院判令出版社:1、停止侵权行为;2、当面向我赔礼道歉;3、赔偿我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17408元;4、赔偿我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种费用2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出版社辩称:我方于1997年1月出版的《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李**在2004年12月给我方责编来信反映《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侵权后,我方有关领导与李**联系,同意赔付其5000元的损失费,但对方不同意。经过我们调查,《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的侵权字数总计18044字,不足全书总字数的十分之一,不构成该书的主体。《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的市场发行量只有4000册,根本不足以造成《现代推销学》销量下降。《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虽未注明参考文献,但在本书前言中已经加以说明,并不是恶意侵权,纯属过失。而且《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的真正侵权者是该书的原作者,但现在该书的主编者闫忠元、杨**已去世,其他作者下落不明,我们只是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愿意代他们负责,现我们同意按照每千字20元的标准赔付李**。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李**对1993年4月中**学出版的《现代推销学》一书享有著作权,其第一版销量为88000册,1998年1月的第二版的销量为20000册,第一版定价为16元/册。1997年1月,出版社出版了由闫**、牟*、左*主编,杨**主审的《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印数为6000册,定价11元/每册,全书共计189千字,其中有大约18千字系取自李**编著的《现代推销学》一书。《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的主编者闫**、杨**已去世,其他作者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李**提交的《现代推销学》和《推销理论和技巧》两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李**作为《现代推销学》一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国**出版社未经李**许可,在其出版的《推销理论与技巧》一书中使用《现代推销学》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其行为显属侵权,故该出版社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出版社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李**要求出版社赔偿17408元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出版社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停止在《推销理论和技巧》一书中使用原告李**的涉案作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赔偿原告李**经济损失六千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六元,由原告李**负担一百八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负担六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六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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