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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天富诉北京明**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1268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富诉被告北京明**有限公司、被告北**邮电局、被告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富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明**有限公司、被告北**邮电局、被告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北京明**有限公司、被告北**邮电局、被告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七千五百六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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