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富诉被告北京明**有限公司、被告北**邮电局、被告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富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明**有限公司、被告北**邮电局、被告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北京明**有限公司、被告北**邮电局、被告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七千五百六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