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搭通天地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搭通天地上网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搭通天地上网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